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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10月光伏行业最新政策汇总
时间:2024-11-19    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分享:

  2024年10月全国共发布19项光伏及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相关的政策,其中,国家政策7项、地方政策8项、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4项。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光伏专委会(ECOPV)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

  光伏相关政策

  国家层面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0日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对分布式光伏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指示,其中部分重点内容整理见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禁止行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主要内容:

  文件指出,进一步完善项目分类管理。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环境敏感区的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陆域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及其他风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应填报登记表;利用建筑物表面建设或居民家用的光伏发电依法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属综合能源开发性质的项目,应按涉及行业最高分类级别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进一步完善项目分级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议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中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建装机容量20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强化单个项目整体性评价。统筹考虑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与进场道路、场内道路、送出线路和升压站(变电站)等配套工程,可统一进行立项、统一开展可研,相关建设内容整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并“打捆”报送审批,分别明确相应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要求和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

  3.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发布单位: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面向原材料、高端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需求,聚焦智能工厂建设堵点痛点,发掘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深耕细分行业、具有工业基因的专业化供应商,强化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串珠成链”集成创新,深化国家、行业智能制造标准研制应用,推动形成先进适用、自主可控、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并应用验证。根据《通知》,高端装备行业包括:能源装备、基础零部件等。

  电子信息行业包括:电子设备、光伏、集成电路等。

  4.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

  主要内容:

  文件指出,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方面: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开发。就近开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方面:把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城镇的规划、建设、更新和改造。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气的替代要求。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近零碳建筑,推动建筑柔性用电技术应用。推动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推动有条件的新建厂房、新建公共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

  全面支持农业农村用能清洁化现代化方面: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

  统筹新基建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加气站、加氢站建设,完善城乡充电网络体系。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推动5G基站、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与光伏、热泵、储能等融合发展。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与可再生能源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绿电直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开展绿证绿电交易和“绿电园区”建设,提高“东数西算”等战略工程中的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

  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创新试点方面: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年产千万立方米级生物天然气工程等试点应用,推动光热与风电光伏深度联合运行。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与可再生能源跨行业融合,推进光伏治沙、光伏廊道和海洋牧场等深层次立体化发展,形成深度融合、持续替代的创新替代发展局面。

  5.工信部印发关于《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发布单位:工信部

  主要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加严水泥置换要求,明确水泥熟料低效运行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等。二是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日熔化量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定,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三是实施地区差异管理,明确对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等。四是简化跨地区产能转出程序,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跨省转出,可不报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五是加强与能效环保政策协同,明确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等。《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办法》提到,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6.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主要内容:

  通知指出,推动并网主体友好并网。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要对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2019)、《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以及风电、光伏、储能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保证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配置符合要求,避免“带病入网”。其中,远端汇集(大基地等)的集中式新能源应具备快速调压、抑制宽频振荡等支撑能力,必要时配置调相机等装置,防止大规模脱网。加强接入电网安全风险评估。电网企业要深入研究分析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安全风险,配合做好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引导分布式新能源科学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纳。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开展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

  7.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主要内容:

  文件指出,本标准规定了废光伏设备拆卸、收集、运输、贮存、拆解、综合利用和处置过程中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光伏设备处理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光伏设备综合利用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厂选址、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光伏设备在生产、安装、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零部件、边角余料等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文件明确,处理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处理场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利用能力不宜低于10000吨/年。

  省市层面

  1.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发布单位: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

  主要内容:

  《细则》指出,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申报市(州)已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若相关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60%(含)以上,月度用电量1000万度(含)以上(企业在同一市(州)有多个基地的,用电量合并计算)且相关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市(州)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3日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消纳保障实施机制:省发改委负责规定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市场主体落实各自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及退出、消纳责任权重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转让和信息管理等工作。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按照国家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结合全省2024年预计用电量等测算测算,省电力公司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6.1%;其他市场主体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8.3%。电解铝行业企业(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为24.4%。

  市场主体管理机制:明确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开展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及发布清单的时间要求。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核算实际消纳量的方式测算完成情况,消纳量包括省内购入的、自发自用的和购买绿证折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中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4日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内容:

  《办法》指出,优先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认定的鼓励类产业,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人工智能、元宇宙、生命科学、深海空天等未来产业以及东部地区转移的重点制造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3日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年均增长6%左右,报废机动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万辆,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亿吨,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该《方案》还涉及风电、光伏领域,提出要探索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路径。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探索建立风电、光伏设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开展风电光伏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加强新型电器电子废弃物管理,严格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环境管理配套政策。

  5.安徽省工信厅发布《安徽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3日

  发布单位:安徽省工信厅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提出:在电源侧储能领域,重点围绕风光资源集中区域,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开发建设,支持新能源项目通过配建储能或租赁容量形式,构建电源出力特性与负荷特性匹配的友好型电源集群,提升新能源并网友好性和容量支撑能力。

  6.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站运行维护规程》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7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了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站运行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资料管理方面的各项技术要求。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站光伏厂区部分的运行和维护,其它光伏发电站参照执行。本标准代替DB15/T 1428-2018 《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站运行维护规程》,与DB15/T 1428-2018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对落后的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7.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北京市加快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到,大力发展先进能源产业。引领化石能源转向深度耦合、高效转化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支撑本地能源体系分布式、自适应、可持续发展需求。加快推动氢能高效制备、高密度储运等关键技术突破和装备产业化,提升氢燃料电池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建设中远途、中重型氢能货运示范专线,推动建设一批生物质制氢中心。有序发展全固态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新型液流电池等高比能、高安全性的先进储能装备。推动先进固态能量转化器件与装备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等高效太阳能电池产业。积极发展碳纤维、高效低成本抗腐蚀磁性风电新材料、深远海风电关键设备和材料产业。大力发展虚拟电厂、车网互动、能源互联网等智慧能源产业。

  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上海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内容:

  通知提到,持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快现役煤电“三改联动”改造。全面实施“光伏+”工程,市内光伏装机容量达到400万千瓦以上。启动实施百万千瓦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打造一批零碳氢储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加大市外清洁电力的引入力度。

  推动城乡建设低碳转型。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比例超过50%。全面推行建筑“光伏+”应用。

  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建成上海生物能源再利用三期等7座湿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成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炉渣利用、10万吨PET再生塑料等项目,推进退役风电及光伏组件循环利用和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

  国家层面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8日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主要内容:

  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优化各类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统筹完善市场衔接机制,推动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电力辅助服务是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黑启动等服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系统可调节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方式,遵循市场原则为电力辅助服务主体提供经济补偿。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其中,经营主体为满足电力市场需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主要包括火电、水电、储能、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经营主体作为电力辅助服务提供方,按照规则履行辅助服务交易结果,获得辅助服务收益。电网企业为经营主体提供输配电和电网接入、电费结算等服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辅助服务市场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调度机构作为电力辅助服务采购方,负责提出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辅助服务需求,统一采购各类电力辅助服务。负责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市场出清、服务调用、服务计量、费用计算等业务,并开展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监控工作。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负责辅助服务市场的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提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依据,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在市场建设运行方面,辅助服务市场应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协调做好相关市场运行工作。首次结算试运行和开始正式运行的时间间隔不小于1年。

  省市层面

  1.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发布单位: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主要内容: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自主参与绿电交易,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方式参与绿电交易。同一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场站(发电户号)仅可与一家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原则上聚合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按自然月生效。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场站为交易单元参与绿电批发交易,一个场站以同一个物理并网点划分;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以由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参与绿电批发交易,一个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为一个交易单元。

  绿电零售交易不单独组织,提供绿电销售的售电公司,可在零售套餐中增加绿电销售内容,供零售用户自行选择。零售交易周期、零售套餐、零售交易组织、零售合同信息核对、合同签订要求等操作均按《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 执行。

  绿证补偿费用按照批发合同明确的绿证偏差条款执行,由双方自行约定,由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补偿费用。偏差电量按照批发合同电量扣除已三取小后(取整前)的绿证量确定。以聚合形式参与交易的,补偿费用由分布式发电户号承担或享有。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引起的追退补情况,当绿证结算后不再进行追退补计算。

  2.云南能源监管办印发《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4日

  发布单位:云南能源监管办

  主要内容:

  在《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措施,规范了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修订,电力市场注册管理,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电力市场争议处理,市场自律监督等流程,进一步强化对电力市场成员行为的监管,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

  包括十一章五十五条内容,分为总则、监管内容、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修订、电力市场注册管理、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电力市场争议处理、市场自律监督、信息公开与披露、监管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监管对象、市场成员职责。第二章监管内容,共6条,主要明确电力市场成员、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的监管内容。针对各经营主体,列举了具体的监管事项。

  第三章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修订,共4条,明确交易规则修订情形,制定或修订交易规则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按规定进行审议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结合运行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完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意见建议。第四章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共5条,明确注册管理负责机构,要求电力交易主体按规定做好信息注册、变更和退出,要求注册管理负责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确保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第五章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共6条,明确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电力市场进行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的职责,指出可以做出市场中止决定的情形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并按要求公布原因。第六章电力市场争议处理,共4条,明确争议情形,细化争议调解条件,确定争议处理原则。第七章市场自律监督,共4条,明确市场管理委员会定位,协助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明晰市场管理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要求开展市场评估。第八章信息公开与披露,共4条,明确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强化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评价,增加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信息披露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布。第九章监管措施,共8条,明确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以及电力市场成员配合监管的义务,指出监管机构开展现场监管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对违法违规电力市场成员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共5条,以《电力监管条例》为依据,明确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电力市场成员、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所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3.山东能源监管办编制印发《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9日

  发布单位:山东能源监管办

  主要内容:

  结合山东电网实际,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坚持按效果付费。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完善电力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辅助服务费用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辅助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方案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范辅助服务费用管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分担比例,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费用,明确为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二是规范辅助服务费用结算,由用户承担的辅助服务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采用“日清月结”模式随电费一同结算;各品种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考核费用独立计算,并在结算单中单独列示。三是强化政策配套保障及监督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场准入条件,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各类辅助服务交易品种价格上限;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和价格机制跟踪监测,及时评估辅助服务资金使用、政策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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