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政策汇总】11月光伏行业最新政策汇总
时间:2024-12-11    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分享:

  2024年11月全国共发布11项光伏及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相关的政策,其中,国家政策4项、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7项。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光伏专委会(ECOPV)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


  光伏相关政策

  国家层面


  01.发布时间:2024年11月8日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内容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第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能源市场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02.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主要内容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03.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主要内容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以“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为基本原则,主要从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七个方面提出要求。重点内容如下:

  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ppma和12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8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8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2ppma,其中异质结电池用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5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P型单晶硅电池和N型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1.4%、23.2%和25%。

  4.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4%、21.2%和22.3%。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钙钛矿等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5%、15%、14%。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5%,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7.3%),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5%和95.5%。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电子级多晶硅》(GB/T12963)3级品以上要求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6ppma和8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9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10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2ppma,其中异质结电池用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7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P型单晶硅电池和N型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1.7%、23.7%和26%。

  4.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7%、21.8%和23.1%。

  5.CIGS、CdTe及钙钛矿等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16.5%、15.5%。

  04.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主要内容

  文件指出,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动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制定本方案。

  重点内容有,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实施“新三样”物流高效便捷工程。加强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的国内港口仓储设施建设,支持高效便捷出口。研究出台大容量储能电池、大尺寸光伏组件的仓储和运输相关技术标准,优化完善锂电池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新能源汽车物流提升工程,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建设,鼓励研发应用内河滚装船。探索发展新能源汽车集装箱运输,畅通新能源汽车国内联运通道和跨境物流通道。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

  国家层面


  01.发布时间:2024年11月8日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主要内容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

  (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

  (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三)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四)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并规范执行。

  三、着力规范市场报价行为

  (五)各经营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六)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各经营主体间不得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七)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四、定期做好市场监测分析

  (八)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反交易规则、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依规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情况总结。

  五、不断强化日常监管

  (九)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及时发现扰乱市场秩序问题,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认真整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进行严肃查处。

  (十)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如发现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属地派出机构报告。重大情况相关派出机构按规定报国家能源局。

  02.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主要内容

  完善电力安全治理措施

  (一)坚持统一调度

  严肃调度纪律,各类并网主体应依法依规履行涉网安全责任,服从调度管理。调度机构严格落实标准规程要求,科学安排运行方式、强化定值及涉网参数管理、实施调控运行,杜绝违章作业,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细化对水风光储多能互补、流域水电综合开发等新业态调度管理要求,厘清调管界面。提升主配网一体化安全高效协同管理能力,增强海量新型并网主体调控能力,推动新型并网主体纳入调度管理范畴。深化电网调度运行与电力市场交易组织的衔接,严格开展安全校核,保障市场环境下电力系统的安全可控。

  (二)加强技术监督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体系,积极培育电力行业技术服务市场,有效发挥市场化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的支撑作用。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制度标准,配备满足技术监督要求的人员、装备及相关资源,规范开展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夯实涉网技术监督机制,电网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落实涉网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检查与指导,加强调管范围内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监控系统技术监督工作。


  省市层面


  01.发布时间:2024年11月4日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内容

  完善电力市场机制。现货市场连续运营前,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收益,中长期电能量合同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调峰价格按西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文件为准。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支持储能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02.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发布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要内容

  现阶段,天津区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仅开展与区域内电力用户交易;区域内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绿电电能量与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于次月结算,环境价值部分于次次月结算;环境价值域外优先于域内进行结算。

  绿电交易采用一段式总电量与平段电价的方式申报,电价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对于双边协商交易还需明确环境价值补偿标准。

  0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主要内容

  提出加快完善市场分时电价形成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优化市场规则、规范业务流程,服务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促进新能源健康发展和全社会低碳转型。以2030年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为目标,遵循“先增量后存量、先商用后户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有序、分类地推动分布式光伏入市,最终实现与集中式新能源的入市电量比例相同,逐步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承担系统调峰、调频等消纳成本。

  分布式光伏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分为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和自然人户用三类。原则上,工商业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应按照规划逐步参与市场,鼓励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自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分布式光伏应单独配备计量表计,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单独计量,并满足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或现货交易计量需求。同时,具备数据远程传输条件。电力营销系统与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分布式光伏注册、聚合、交易、结算等业务顺利开展。

  04.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1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30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610亿千瓦时。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

  批发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零售用户的用电价格由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零售套餐约定。

  2025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即K。U1、U2为调节系数。

  05.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发布单位: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主要内容

  现货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初期,暂以现货市场发电侧月度平均电能量价格(含现货日前和实时市场电能量电费、政府授权合约差价电费,不含市场化合约差价电费)作为二级限价监测值。触发二级限价时,同比例调整全月的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直至监测值不高于二级价格触发值。根据调整后的价格开展日前和实时电能电费、中长期合约差价电费、运行成本补偿、超额获利回收、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等各项结算。

  为保障市场价格平稳有序,现货市场运行期间设置价格申报和出清上、下限。其中,市场申报价格上、下限分别建议为800元/兆瓦时和-200元/兆瓦时,市场出清价格上、下限分别建议为1200元/兆瓦时和-200元/兆瓦时。辅助服务市场调频里程申报、出清价格上、下限分别为15元/兆瓦和0元/兆瓦。M月现货市场二级限价触发值为“M-2月晾晒电煤现货采购价格上浮X%”形成的煤电月度联动交易价格。统调风电、光伏发电:以场站为单位参与市场申报和出清。多个法人一个调度对象的新能源场站,按调度对象参与市场申报和出清。D-1日申报10段电能申报,并申报运行日(D)96点短期功率预测曲线。在满足系统安全的基础上,新能源场站短期功率预测曲线以内部分根据其申报价格参与日前市场出清。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