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管理办法
《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专委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对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根据《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章程》,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在联盟的领导下,由联盟内特定领域、行业、地区的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发起并成立的联盟分支机构。各专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联盟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领域、行业、地区优势,集中力量,为行业发展提供相关支撑。
第四条 及时传递和解读国家和地方有关绿色供应链的政策、法规、标准,为专委会成员发展提供政策性咨询和前瞻性指导。
第五条 为专委会及其他联盟成员搭建交流互动平台,推动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
第六条 推动专委会内部成员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相关活动应向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协助联盟推动行业内绿色供应链相关标准制定、宣贯和推广以及与绿色供应链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专委会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须是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单位;
(三)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同联盟及专委会理念;
(四)自愿加入专委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专委会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五)热心支持并促进本产业健康发展;
(六)在绿色供应链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联盟及专委会全体会议,参与联盟和专委会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
(三)优先参加联盟和专委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四)获得联盟及专委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五)对联盟及专委会技术成果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联盟及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进行监督;
(七)要求联盟和专委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专委会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联盟及专委会决议;
(二)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和专委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和专委会的建设;
(三)关心和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联盟和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专委会秘书处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专委会须指定专人负责同专委会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主要组织机构为:专委会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专委会领导分为: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各专委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专家顾问。
第十四条 各专委会组织机构、领导、专家等信息应提交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盟及专委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各项活动经费支出、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与专委会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的正常支出。此外,专委会秘书处负责编制、执行专委会年度经费预算,向联盟秘书处备案并接受联盟秘书处及其专委会成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七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专委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专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专委会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秘书处,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终止前,需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专委会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20 年1 月8 日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